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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