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因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