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分院(校)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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