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分院(校)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