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