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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