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
职工代表人数在三十人至一百人的,主席团可以设三至五人;职工代表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职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下的,可以选举大会执行主席一人,主持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人数在三十人至一百人的,主席团可以设三至五人;职工代表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职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下的,可以选举大会执行主席一人,主持召开职工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