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二十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