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