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