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厂)、分院(校)、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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