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但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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