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