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