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代表,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