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团(组)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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