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行使由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接受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