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十八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