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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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第二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
第七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本市用能单位应当对...
第八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支持节能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节能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单位,推广节能产品,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节能产品,引导节能型消费...
第九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用能单...
第十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本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区...
第十二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市年度节能计划,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
第十三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年度节能计划,向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以及...
第十五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十六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纳入本区、县节能监控的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
重点...
第十七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
第十八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八条 对尚未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地方标...
第十九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责令...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与节能相关的内容。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审核;对不符合能源...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按...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反映本市能源调入、调出、生产、加工、转换、消费以及市场供求的能源统计...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五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或者低价提供能源。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节能统计、节能政策、节能标准等专业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鼓励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市鼓励用能单位以行业内能耗先进水平的量化指标为基准,调整用能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强化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支持节能服务业的发展。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地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
第三十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业节能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节 工业节能 第三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工业领域耗能状况,推动电力、钢铁、石油加工、化工、建材、装备制造等主要耗能行业...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节 工业节能 第三十二条 本市新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在编制园区规划的同时,应当按照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制定能源利用规划和整体节能...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节 工业节能 第三十三条 本市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风机、锅炉、窑炉、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节 工业节能 第三十四条 本市电网企业应当与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电协议,优先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节 工业节能 第三十五条 本市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考虑建筑节能的...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七条 本市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开展安全质量监督时,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九条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筑节能规划,组织制定既有建筑节能...
第四十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节 建筑节能 第四十条 本市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规划统筹,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设施建设,优化综合交通集疏运结构体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城市道路网络建设,加强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完善智能化交通...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轨道交通基本网络,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费用,引导市民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四条 本市鼓励开发、生产、使用低耗能、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鼓励新能源在城市公交和建设工程、环卫...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国家机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六条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能源消耗监测网络,对同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能源消耗定额和办公电器配备标准。
市教育、...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并根据办公电器配备标准对公共机构办公电...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或者超标准配置办公电器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说明;无正当理...
第五十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年度节能计划,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未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能源审计制度,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培训制度,对能源计量、统计、审计和主要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制定专...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 第五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并安排资金支...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设立用于支持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 第五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可以...
第六十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 企业开发节能新技术、进口节能研发用品、购置节能专用设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 第六十一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完善节能领域的直接融资产品,拓展节能服务机构、企业节能项目的筹资渠道,降低其...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市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对企业开展以下项目,优先给予担保或者授信支持:
(一)获得国...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 第六十三条 本市推进能源价格改革,实行有利于节能的能源价格政策。
本市实行峰谷分时差价、季节性差价、可中...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 第六十四条 对节能目标考核评价范围内的部门或者单位进行考核评价时,可以将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从实际用能量中扣...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 第六十五条 本市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名录的节能产品、设备。
本市采取招标价格折扣...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 第六十六条 本市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建立节能交易平台,积极探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指标交易。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 第六十七条 本市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利用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鼓励电力消费削峰填谷,提高用电效率。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 第六十八条 接受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的用能单位,可以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签订节能自愿协议,...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 第六十九条 本市鼓励节能服务机构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为委托单位的节能改造提供咨询、评估、检测、设计、运...
第七十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市或者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偿或者低价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市或者区、县相关行政管...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市或者区、县...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
第七十五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行使由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接受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
第七十八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第七十九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单位产品能耗...
第八十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