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偿或者低价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市或者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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