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 第六十九条 本市鼓励节能服务机构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为委托单位的节能改造提供咨询、评估、检测、设计、运行和管理等服务。
本市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前期咨询、评估、检测费用给予专项补贴;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节能量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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