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十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市或者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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