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市或者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