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