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