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 第六十一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完善节能领域的直接融资产品,拓展节能服务机构、企业节能项目的筹资渠道,降低其筹资成本。
本市支持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通过联合贷款、转贷款等合作方式,为起步资金大、项目投资回报期长的节能项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务,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信贷需求,提供相应的信贷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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