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未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的,应当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中说明原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