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或者超标准配置办公电器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市或者区、县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