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并根据办公电器配备标准对公共机构办公电器购置经费实施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