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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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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五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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