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四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以及各自的节能规划或者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节能计划,确定节能措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