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三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年度节能计划,向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