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责令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限期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