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与节能相关的内容。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审核;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指标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鉴定,生产单位不得制造。
高耗能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后对能源效率有影响的,应当进行能源效率检测。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能源效率检测;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指标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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