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反映本市能源调入、调出、生产、加工、转换、消费以及市场供求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统计方法,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
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并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区、县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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