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明确能源管理机构,设立能源计量、统计、审计等能源管理岗位,并报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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