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培训制度,对能源计量、统计、审计和主要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制定专门的节能培训计划,保证相关人员接受专业化、系统化的节能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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