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 第五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并安排资金支持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研发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设备,建立节能技术交易市场,促进节能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