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节 工业节能 第三十四条 本市电网企业应当与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电协议,优先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接入、计量、结算等上网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