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