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
第十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八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支持节能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节能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单位,推广节能产品,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节能产品,引导节能型消费...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九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用能单...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一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本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区...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二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市年度节能计划,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
← 查看《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