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九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用能单位应当对单位内部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