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 第六十四条 对节能目标考核评价范围内的部门或者单位进行考核评价时,可以将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从实际用能量中扣除。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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