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九条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筑节能规划,组织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措施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的落实。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措施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