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七条 本市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