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