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鼓励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