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
第三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查看《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