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发创新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发创新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药品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建立生物医药研发和检测用物品进口联合推进机制,对生物医药研发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进口在国内外未按照药品批准上市的原辅料、化合物等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以及检测监测机构进口的微量检测用标准品,优化通关流程,促进通关便利化。
市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进出境的相关生物医药特殊物品实施联合监管,开展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优化通关流程,促进通关便利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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