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药品监管部门指导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等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且确证性临床试验数据表明具备安全性、有效性的,提出核发药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或者增加生产范围的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