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申报已取得进口或者境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转入本市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品注册、生产许可。
市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优化注册生产资料申报、生产现场核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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