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区两级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风险定期会商和专项会商机制,聚焦重点企业、品种和环节,收集识别风险信息,综合研判风险等级,及时采取针对性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必要时,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风险会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